江蘇省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5〕66號),加強對江蘇省體育產業基地(以下簡稱“體育產業基地”)建設的規劃與管理,充分發揮產業基地的集聚效應、規模效應和示范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體育產業發展,推動體育產業發展模式創新,促進體育與相關行業融合互動,培育打造龍頭體育企業,全面提升我省體育產業規模和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體育產業基地的命名、認定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體育產業基地,是指經江蘇省體育局命名或認定的,在體育產業發展方面具有相當基礎、規模和特色的縣域【縣(市、區)】、區域(園區、集聚區、功能區)以及體育產業單位。
第三條 體育產業基地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一)以縣域[縣(市、區)]或縣域集群為單位,涉及體育產業眾多領域的綜合類體育產業基地;
(二)以區域為單位,涉及體育用品制造、體育健身服務(俱樂部)、體育商貿等相關領域的特色類體育產業基地;
(三)創新性強、成長性好、帶動作用大的體育產業示范單位。
第四條 體育產業基地每年申報、評選一次。
第五條 省體育局負責體育產業基地的認定命名,省體育產業指導中心承擔產業基地組織申報、審核、管理、驗收等工作。各市體育局負責體育產業基地申報預審工作,并協助省體育局對其進行管理和考核。
第六條 省體育局對認定的體育產業基地予以授牌,并在新聞宣傳、信息服務、市場拓展和政策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綜合類體育產業基地的地區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體育資源豐富,體育產業集聚效應明顯,體育產業門類較為齊全,體育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較高,對本地區及周邊體育產業發展具有帶動作用;
(二)體育產業基地建設與發展思路清晰,規劃切實可行,發展目標明確,發展前景良好;
(三)體育產業發展環境優越,基礎設施完善,產業特色鮮明,服務體系健全,具備培育大型骨干體育企業和孵化中、小體育企業的條件;
(四)當地政府重視體育產業發展,將體育產業作為重點扶持產業列入經濟社會發展整體規劃,配套政策措施具體得當。
以縣域集群形式申報省體育產業基地的成員單位,在基本符合上述條件基礎上,應當聯合成立綜合協調機構,建立統籌共建機制。
第八條 申報特色類體育產業基地的區域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體育產業發展基礎較好,配套設施較為完善,該區域內體育產品、體育項目或產業業態集聚程度較高,特色鮮明,優勢明顯,發展水平位居全省乃至全國前列;
(二)建設發展思路清晰,規劃切實可行,發展目標明確,政策措施有力,發展環境優越,具備孵化體育企業的基礎和體育產業集聚發展的條件;
(三)所在地方政府高度重視體育產業發展,將體育產業列入經濟社會發展整體規劃,配備專門管理服務機構,能夠為入駐單位提供優質服務。
第九條 申報體育產業示范單位的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發展體育產業方面成績顯著,優勢突出,對本行業或行業上下游發展具有較強的示范帶動作用;
(二)所提供的體育服務或生產的體育產品能夠面向市場、面向群眾,具有較強的生產能力和較大的市場份額;
(三)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具有相當的品牌影響力和社會知名度,社會公益形象良好;
(四)具有較強的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開拓能力,管理團隊堅強有力,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發展趨勢良好;
(五)發展思路清晰,規劃切實可行,發展目標明確,措施具體得當。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十條 省屬單位及省體育局直屬單位直接向省體育產業指導中心申報;其他單位按屬地原則向各省轄市體育局申報,并經預審后匯總報省體育產業指導中心。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報綜合類體育產業基地:
1.江蘇省體育產業基地申報表;
2.該地區體育產業總體發展情況和體育產業單位名錄、基本情況;
3.該地區政府或部門出臺體育產業相關政策文件;
4.該地區產業基地建設、管理與發展規劃;
5.能夠證明本地區體育產業發展成果及本辦法第二章申報條件的文件或材料;
6.以縣域集群形式申報省體育產業基地的,還需提供組建綜合協調機構、建立共建機制等證明文件或材料。
(二)申報特色類體育產業基地:
1.江蘇省體育產業基地申報表;
2.該區域體育產業總體發展情況和體育產業單位名錄、基本情況;
3.該區域政府或部門出臺體育產業相關政策文件;
4.該區域體育產業基地建設、管理與發展規劃;
5.能夠證明本區域體育產業發展成果及本辦法第二章申報條件的文件或材料。
(三)申報體育產業示范單位:
1.江蘇省體育產業基地申報表;
2.單位基本情況介紹和有關證明文件(包含單位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復印件、單位資質信用、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
3.單位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4.能夠證明本單位體育產業發展成果及本辦法第二章申報條件的文件或材料。
第十二條 申報材料必須真實,弄虛作假的取消申報資格,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四章 評選程序
第十三條 體育產業基地的評審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突出特色、兼顧均衡、統籌規劃、合理配置資源的原則,依照透明、規范、嚴謹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省體育產業指導中心負責組建專家評審組。專家評審組對預審合格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五條 省體育產業指導中心根據專家評審組提出的評審意見提交擬命名產業基地名單,報省體育局核定。
第十六條 省體育局核定后,在省體育局門戶網站和相關媒體上公示核定結果,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省體育局以正式文件形式批復并命名產業基地。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八條 體育產業基地應當注重創新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準確把握產業定位,做好產業規劃,形成產業特色,提高體育產品和服務的科技含量,形成合理的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構建產業基地的核心競爭力。
第十九條 體育產業基地應當加強基地組織建設和規劃實施,有效推進產業基地工作,維護產業基地聲譽。
第二十條 省體育產業指導中心負責省體育產業基地日常監管和指導工作,并根據需要組織產業基地經驗交流、觀摩學習和人員培訓等。
第二十一條 體育產業基地實行動態考評管理,每兩年組織一次復審。根據復審意見,經省體育局核定,對考核優秀、貢獻突出的產業基地予以表彰;對考核不合格的產業基地,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滿后仍未達標者,撤銷產業基地稱號。
第二十二條 體育產業基地應當在每年2月底前以書面形式向省體育產業指導中心書面報送上一年度的發展狀況及相關統計數據。涉及示范單位發展的重大人事變動、年度發展規劃變更、重大整改措施等事項應及時向省體育產業指導中心報告。
第二十三條 體育產業基地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撤銷其產業基地稱號:
1.提供虛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體育產業基地資格的;
2.傳播虛假信息造成較大影響的;
3.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所生產的體育產品和提供的體育服務及其他企業行為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5.其他應當撤銷稱號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命名的各類省級體育產業基地,由省體育局按照本辦法進行復審,并對復審合格的基地進行重新認定,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予以撤銷。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江蘇省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試行)》(蘇體規【201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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