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江蘇省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補助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提高補助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及國家和省推進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工作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江蘇省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由省級財政設立。專項用于支持和鼓勵體育部門所屬體育場館及承擔省級以上綜合性運動會的國有大型體育場館(以下簡稱體育場館)向社會免費低收費開放。
補助資金從省級體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由省財政廳、省體育局共同管理。根據體育場館開展免費低收費開放、成本支出、上一年度獲得中央財政補助以及省級財政財力狀況等多種因素,統籌安排年度補助資金的預算規模。
第三條 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統一管理、公開公正、注重績效、嚴格監管”的原則。鼓勵各級政府統籌使用財政公共預算資金和體育彩票公益金,推動體育場館更好地開展免費或低收費開放。
第四條 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并接受財政、審計、體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檢查,接受媒體和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補助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補助范圍:已向社會免費、低收費開放的觀眾座位數10000(含10000個)以上的體育場,座位數2000(含2000個)以上的體育館,游泳館(跳水館)。
第六條 補助標準:分為國家核定的補助標準和省級核定的補助標準。具體補助標準詳見《江蘇省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補助資金補貼標準》(附件1)。
第七條 補助比例:對已經獲得中央財政大型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年度補助資金的體育場館,根據國家核定的補助標準結合場館屬地的原則,省財政分別給予省級體育場館60%、非省級體育場館30% 的補助。省級核定的免費低收費開放場館,根據省定補助標準以及屬地原則,省財政分別給予省級體育場館60%和非省級體育場館50% 的補助。
設區的市、縣(市)應按照相關要求,結合中央、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情況以及當地實際,統籌制定本級補助政策。
第八條 補助資金專項用于體育場館中已經開展的免費低收費公共體育服務項目所發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免費低收費開放體育設施分攤的水電、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場館內運營環境的改善等日常維護經費,涉及公益性體育活動發生的其他支出等。
第九條 補助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編制內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工資及津補貼、基本建設、大型維修改造等支出,不得用于償還債務。
第三章 資金申報和審批
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體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級有關政策要求,組織本地區項目的申報工作,并對申報單位進行體育場館基本公共服務考核和運營綜合評價,填寫《江蘇省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情況匯總表》(附件3),省體育局、省財政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匯總。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體育場館應當提出申請并填寫《江蘇省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情況表》(附件2),設區的市體育局會同財政局對申報單位的合規性、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等進行嚴格審查,并于每年2月15日前將年度資金補助申報工作中要求的相關材料,報送至省體育局、省財政廳,其中省直屬單位將申報材料報至省體育局。
凡越級上報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體育局根據申報材料,通過對體育場館上一年度基本公共服務考核和運營綜合評價以及實地抽查核實等方式,確定最終的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由省財政廳會同省體育局聯合下達省級補助資金。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條 補助資金原則上在每年4月底前下達。設區的市、縣(市)財政局在收到補助資金15個工作日內,撥付給相關單位,并抄送同級體育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補助資金支付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補助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受補助的體育場館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要求使用補助資金,加強補助資金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并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補助資金的各項支出應該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
第十六條 受補助的體育場館應在醒目位置向社會公示免費低收費開放項目、時間、注意事項和相關要求等具體的惠民舉措,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體育彩票”標識。
第十七條 補助資金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其管理、使用和處置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補助資金的結轉和結余管理,按照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受補助的體育場館應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財政局、體育局報告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各設區的市體育局應將補助資金使用情況于2月15日前連同當年的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表格材料一并上報省財政廳和省體育局。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補助資金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財政局和體育局應當對本地區受補助單位的體育場館進行現場檢查,了解資金使用管理、免費低收費開放等情況,確保補助資金專款專用,發揮最佳效益。
第二十二條 受補助的體育場館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提高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規范性。
第二十三條 對于違反規定截留、挪用、擠占補助資金,或者報送虛假材料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一經發現,省財政廳將追回已下撥的補助資金,五年內不再接受違規單位的補助申請,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省財政廳和省體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