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總局關于印發《在華舉辦國際體育賽事審批事項改革方案》的通知
體育總局關于印發《在華舉辦國際體育賽事審批事項改革方案》的通知
體外字〔2014〕519號
各廳、司、局,各直屬單位:
《在華舉辦國際體育賽事審批事項改革方案》已經總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體育總局
2014年12月24日
在華舉辦國際體育賽事審批事項改革方案
一、指導思想
根據國務院關于轉變政府職能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措施的意見和國務院有關會議精神,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要求,進一步規范、簡化在國內舉辦國際體育賽事的審批工作,更好地為體育事業發展提供良好環境。
二、總體目標
以削減、下放在華舉辦國際體育賽事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為重點,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更加公開透明、便捷有序的審批程序。
三、實施細則
在華舉辦國際體育賽事,按照“計劃報批,分類審批”的辦法進行審批管理。由社會中介機構舉辦的商業性、群眾性國際體育賽事不在此列,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根據地方有關規定,自行辦理相關手續。
(一)在華舉辦的國際體育賽事分類
按照國際體育賽事主辦方、比賽性質和重要程度分為A、B、C三類。
A類國際體育賽事包括:
1.由國際體育組織主辦的國際綜合性運動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亞洲錦標賽、亞洲杯賽;涉及奧運會、亞運會資格、積分的比賽。
2.由體育總局主辦或參與主辦的重要國際體育賽事。
3.由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所屬運動項目協會主辦的跨省(區、市)的國際體育賽事,以及舉辦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區域等特殊領域的國際體育賽事。
B類國際體育賽事包括:
由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所屬運動項目協會主導,與地方共同主辦或交由地方承辦的國際體育賽事。
C類國際體育賽事包括:
1.地方自行舉辦的國際體育賽事。
2.由地方主導,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所屬運動項目協會參與主辦、協辦的國際體育賽事。
(二)各類國際體育賽事審批程序及要求
1.A類國際體育賽事審批程序及要求:
A類國際體育賽事,需列入體育總局年度外事活動計劃,按照現行規定和審批權限,報體育總局或報國務院審批。參加此類活動人員的來華邀請函、接待通知等相關外事手續由體育總局辦理。
2.B類國際體育賽事審批程序及要求:
B類國際體育賽事,需列入體育總局年度外事活動計劃,原則上由承辦地有外事審批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審批。參加此類活動人員的來華邀請函、接待通知等相關外事手續由地方辦理。具體操作程序是:由承辦(或參與主辦)單位所在省級或與地方有外事審批權單位同級的體育主管部門事先書面向我有關項目中心(或所屬協會)提出申請,有關項目中心(或所屬協會)按照內部管理制度和程序履行內部審核手續,出具相關意見函,再由地方體育主管部門報有外事審批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審批。
3.C類國際體育賽事審批程序及要求:
C類國際體育賽事實行報備制。作為地方外事活動由地方有外事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審批,并辦理來華邀請函等相關外事手續。具體操作程序是:由賽事舉辦地的省級或與地方有外事審批權單位同級的體育主管部門事先書面向我有關項目中心(或所屬協會)提出申請,有關項目中心(或所屬協會)按照內部管理制度和程序履行內部審核手續,出具相關意見函。再由地方體育主管部門報地方有外事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審批。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所屬協會)對相關賽事活動應給予業務指導。
C類國際體育賽事不再列入體育總局年度外事活動計劃,但在制定年度外事活動計劃時,應統一向體育總局報備。
(三)取消對商業性、群眾性國際體育賽事的審批。
除上述名列的A、B、C類國際體育賽事外,由社會中介機構舉辦的其他商業性、群眾性國際體育賽事,賽事主辦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并根據地方有關規定,自行辦理相關手續。地方體育主管部門對社會中介機構舉辦的商業性、群眾性國際體育賽事應在競賽組織等方面提供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
(四)進一步加強對在華舉辦國際體育賽事的監管
1.加強計劃管理。按照科學規劃、為我所用、量力而行、勤儉節約的原則要求,審核制定國際體育賽事計劃。計劃外的國際體育賽事原則上不予審批。年中對計劃進行適當調整。
2.強化收費監管。各級審批單位應按照分類審批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審核、審批國際體育賽事。同時,應加強賽事相關收費情況的監督。各單位履行報批手續時,除按一般外事行文要求上報請示外,還需附有關收費情況說明。說明內容包括:
(1)申請舉辦該項國際體育賽事是否向地方收取申辦費、注冊費、批準費或其它相關費用,收取費用的依據、金額及用途。
(2)是否向國際體育組織上繳申辦費、保證金等相關費用,上繳費用金額及用途,并提供國際體育組織的相關規定要求。
(3)國際體育組織是否按比例與承辦方根據賽事推廣、市場開發等情況要求分成,并提供國際體育組織的相關規定要求。
3.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1)體育總局有關職能部門將不定期與賽事主辦、承辦單位溝通情況,對賽事組織籌備、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檢查,確保賽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運行。
(2)對于A、B類國際體育賽事,各有關單位在賽事舉辦后1個月內應向體育總局提交總結報告。
(3)對于C類國際體育賽事,各有關單位于每年11月10日前將本單位全年核準舉辦的C類國際體育賽事數量、基本情況、收費情況、舉辦成效及相關建議等內容一并向體育總局報告。
http://www.sport.gov.cn/n16/n1077/n1227/6053021.html